湖北经济学院应用性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者: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发布时间:2016-11-01浏览次数:580

湖北经济学院应用性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鄂经院发[2013]40


为鼓励教师结合区域发展需要,开展应用性研究,提升学校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湖北经济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鄂经院发[2011]80号)第七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应用性研究成果成果是指我校教师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强与实务部门的联系,围绕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提出的咨询决策报告、调研报告、对策建议等科研成果。

二、实务部门是指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

三、应用性研究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表现形式

1、应用性研究成果获得党和国家或省部级领导人的重要批示。批示要有实际内涵且意思表达清楚,不能只是签字、画圈或已阅之类。

2、应用性研究成果被实务部门采纳或在实践中得到推广应用并产生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成果认定的具体要求

1、成果为我校教师为第一署名或牵头完成。

2、对领导批示的成果要求提供

1)提供成果原件;

2)领导人批示的原件或复印件;

3)领导批示必须是代表领导人对该成果所持的具有正面肯定意义的直接意见表达。

3、对被采用的成果要求提供:

1)实务部门采用的证明,该证明必须包括对成果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具体说明;

2)因被采用而形成的已付诸实施的有关政策、制度、法规和文件等直接佐证材料。

五、奖励标准

1、被中央级党政部门采用的成果,每项给予30000元的奖励;(相当于一类期刊)

2、被省部级党政部门采用的成果,每项给予10000元的奖励;(相当于二类期刊)

3、获党和国家领导重视并批示的成果,每项给予10000元的奖励;(相当于二类期刊)

4、获省部级领导重视并批示的成果,每项给予4000元的奖励;(相当于三类期刊)

5、获厅局级领导重视并批示的成果,折算成一篇四类期刊计算科研工作量。

六、其他说明

凡成果不是以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牵头完成的,为鼓励和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上述1—4类成果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5000元、2000元的奖励。

七、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说明。